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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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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执监25号,超群(中国)食品有限公司、灵宝市新华彩印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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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
申诉人(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超群(中国)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新华彩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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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被执行人超群公司对上述抵债裁定不服,提出异议。三门峡中院认为,该案已经执行完毕,超群公司提出的异议超过异议期限,应予驳回。河南高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得到完全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驳回执行异议并无不当。
04
裁判要旨
本案被执行人超群公司系当事人,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的规定的范围,即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而异议、复议裁定认为以物抵债的完成,或者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得到完全实现,并不等同于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系加工承揽定作合同贷款纠纷案,生效判决文书判项是支付违约金等款项,属于金钱债权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案涉房产与土地,经过三次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关于以物抵债裁定的生效时间,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动产拍卖成交或抵债后,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即案涉房产与土地的所有权在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给新华彩印厂时,物权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新华彩印厂,且房产证及土地证都已经办理完毕,应当认为针对执行案涉房产及土地的执行行为已经终结。 另外,虽然上述房产已经办理相关证照,但由于双方对执行仍有争议,申请执行人新华彩印厂对法院未腾退案涉房产不服,一直不同意案件终结执行,故三门峡中院一直未能实际执结本案。灵宝市法院也是在2019年9月腾退完涉案房产后,裁定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超群公司是在案件恢复执行后尚未执行终结前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认为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异议、复议裁定以其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申请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综上,申诉请求部分成立。河南高院(2019)豫执复269号执行裁定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